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2民终69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泰州亨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苏陈镇西石羊村(苏陈)。法定代表人JOSEJAVIERLABADCORTADI,系该公司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江苏环宇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淤溪镇龙溪工业园。法定代表人花再华,该公司总经理兼执行董事。原审第三人中建六局土木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开发区洞庭路66号中建大厦12层。法定代表人黄泽林,该公司执行董事。
上诉人泰州亨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江苏环宇园林建设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中建六局土木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2015)泰海民初字第178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3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泰州亨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又以将主动履行原审判决确定的工程款给付义务为由主动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泰州亨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意思表示真实,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泰州亨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原审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22413元依法减半收取,由上诉人泰州亨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11206.5元(上诉人泰州亨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已交22413元,剩余部分由本院依法予以退回)。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于 焱
审 判 员 刘艳生
代理
审判员 王小莉
二〇一六年四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侯永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