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茌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523执226号
申请执行人:王玉玲,女,住茌平县。
申请执行人:何义祯,男,住茌平县。
被执行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中心支公司,住所地:聊城市。
法定代表人:牛建军,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王玉玲与何义祯、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何义祯等缴纳过付款79743.80元,并过付给申请执行人,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5)茌民一初字第51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 强
审判员 杨立谦
审判员 冯吉臻
二〇一六年四月三十日
书记员 张 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