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821执462号申请执行人张世全,男,1971年3月出生,汉族,陕西省榆林市人。申请执行人杜粉娥,女,1977年12月出生,汉族,陕西省榆林市人。申请执行人张恒,男,1994年2月出生,汉族,陕西省榆林市人。被执行人刘芳,女,1996年6月出生,汉族,陕西省榆林市人。被执行人刘利孝,男,1973年3月出生,汉族,陕西省榆林市人。被执行人李彦平,女,1973年1月出生,汉族,陕西省榆林市人。本院在执行张世全、杜粉娥、张恒依据(2015)神民初字第04614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刘芳、刘利孝、李彦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刘芳、刘利孝、李彦平返还申请执行人张世全、杜粉娥、张恒彩礼财物3万元,案件受理费610元由被执行人刘芳、刘利孝、李彦平负担310元,由申请人张世全、杜粉娥、张恒负担300元,申请执行费350元由被执行人负担。在执行本案的过程中,经本院与当地工商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车辆管理部门及银行系统查证均无被执行人的财产信息,现本院已穷尽执行措施查明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的财产。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神民初字第04614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新的可供执行财产,可以随时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刘 鑫
代理
审判员 李继斌
代理
审判员 陈会军
二〇一六年四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刘 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