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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821执恢00723号

高俊田与刘增军、贾桃花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30
公开日期
2016-05-03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高俊田,刘增军,贾桃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821执恢00723号申请执行人高俊田,男,1959年2月出生,汉族,陕西省榆林市人。被执行人刘增军,男,1985年2月出生,汉族,陕西省榆林市人。被执行人贾桃花,女,1986年1月出生,汉族,陕西省榆林市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2013)神民初字第00637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高俊田申请执行刘增军、贾桃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刘增军、贾桃花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50万元及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9700元及申请执行费。在执行本案的过程中,没有发现二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撤销对本案的强制执行,待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恢复强制申请。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神民初字第0063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新的可供执行财产,可以随时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 永 堂

审 判 员 李  智

代理

审判员 高  鹏

二〇一六年四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闫美惠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