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1民终1023号上诉人(一审被告)福州市台江区恒泽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后洲街道三通路1号中亭街改造嘉惠苑连体部分43店面(B)。法定代表人林建平。上诉人(一审被告)林建平,男,汉族,1976年3月11日出生,住福建省长乐市。两上诉人委托代理人李伟、陈春永,福建群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一审原告)王艳冰,女,汉族,1977年9月7日出生,住福建省长乐市。
上诉人福州市台江区恒泽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林建平因与被上诉人王艳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长乐市人民法院(2015)长民初字第232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第二审程序对本案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福州市台江区恒泽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林建平于2016年4月29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福州市台江区恒泽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林建平撤回上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在未发现该行为可能影响国家利益、社会公众利益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的情况下,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福州市台江区恒泽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林建平撤回上诉。各方按一审判决执行。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1361元(已减半收取),由福州市台江区恒泽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林建平共同负担。一审案件受理费执行一审法院的决定。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林秀榕
代理
审判员 魏 昀
代理
审判员 王燕燕
二〇一六年四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蔡思婷(2016)闽01民终1023号共2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