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茌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523执650号
申请执行人:泮桂青,女,住茌平县。
被执行人:周生星,男,住茌平县。
被执行人:茌平县新世纪汽车出租有限公司,住所地,茌平县。本院在执行泮桂青与周生星、茌平县新世纪汽车出租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缴纳过付款25909.39元,并过付给申请执行人,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5)茌民一初字第208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 强
审判员 杨立谦
审判员 冯吉臻
二〇一六年四月三十日
书记员 周欣欣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