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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122执185号

孙国文与徐爱国附带民事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农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30
公开日期
2016-05-04
所属地区
农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孙国文,徐爱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122执185号申请执行人孙国文,男,住所地长春市宽城区。被执行人徐爱国,地址农安县。本院申请执行人孙国文与被执行人徐爱国建筑工程施工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款(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长民一终字第163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德臣

审判员  郝国斌

审判员  谢如强

二〇一六年四月三十日

书记员  袁 荃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