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即执字第2518号申请执行人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即墨环秀支行德馨园分理处,住所地:即墨市文化路与嵩山二路交叉路口。负责人王法勇,主任。被执行人刘世青。被告杨显岐。被告杨志贤。本院在申请人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即墨环秀支行德馨园分理处与被执行人刘世青、杨显岐、杨志贤债权纠纷一案中,于2015年8月31日立案执行。标的额为58667元未执行。经查: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即墨市人民法院(2014)即商初字第1462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的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张春波
人民陪审员 殷梦鹃
人民陪审员 宋 晨
二〇一六年四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张月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