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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821执1037号

温候琴与温亮厚、乔买银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30
公开日期
2016-05-03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温候琴,温亮厚,乔买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821执1037号申请执行人温候琴,女,1967年9月出生,汉族,陕西省榆林市人。被执行人温亮厚,男,1955年1月出生,汉族,陕西省榆林市人。被执行人乔买银,男,1959年2月出生,汉族,陕西省榆林市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2014)神民初字第03772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温亮厚、乔买银给付申请执行人王应北借款本金35万元及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3280元及申请执行费。在执行本案的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和解协议:

一、由被执行人温亮厚于2016年4月19日当庭给付申请人温候琴欠款本金10000元,于2016年6月20日之前偿还申请人欠款本金10000元,于2016年8月20日之前偿还申请人借款本金10000元,剩余欠款双方当事人约定于2016年10月1日之前到神木法院执行一庭再进行协商还款计划。

二、案件受理费及申请执行费由被执行人温亮厚承担。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神民初字第0377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 永 堂

审 判 员 李  智

代理

审判员 高  鹏

二〇一六年四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闫美惠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