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栖霞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鲁0686刑初80号公诉机关山东省栖霞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某,农民,:山东省栖霞市苏家店镇马家店村。2015年12月7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山东省栖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栖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6年3月29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栖霞市人民检察院监视居住。山东省栖霞市人民检察院以栖检未检刑诉(2016)2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3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栖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韩淑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山东省栖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称:被告人李某与本村村民李某甲素有矛盾。2015年9月25日10时许,被告人李某与李某甲在本村村民李忠行(音)居所街门口处因琐事发生争执,后李某用巴掌击打李某甲左耳部,用脚踹李某甲胸部,致李某甲身体受伤。经烟台市公安局法医鉴定:李某甲胸部损伤属轻伤一级,左耳损伤属轻伤二级。为证明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交了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意见予以证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李某辩称,案发当天上午,其在山上浇地,没有见过被害人。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李某认为本村村民李某甲破坏其果树,二人素有矛盾。2015年9月25日10时许,被告人李某与李某甲在本村村民李忠行(音)居所街门口处因琐事发生争执,后李某用巴掌击打李某甲左耳部,用脚踹李某甲胸部,致李某甲身体受伤。经烟台市公安局法医鉴定:李某甲胸部损伤属轻伤一级,左耳损伤属轻伤二级。另查明,被害人李某甲不要求被告人赔偿其损失,要求法院对被告人判处实刑。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质证、认证的证据予以证实:(一)书证1、受案登记表证实,李某甲拨打电话报警。2、到案经过证实,被告人李某系被传唤到案。3、户籍信息证实,李某达到完全刑事责任年龄。(二)证人证言1、证人王桂进的证言证实,2015年9月25日上午,她听见李某与李某甲在吵吵。2、证人李淑荣的证言证实,2015年9月25日上午,李某甲和李某打架的地方离她们打扑克的地方不远,但是她没有过去看,具体怎么打的没有看见。3、证人李信达的证言证实,2015年9月25日上午,他听见外面有人吵吵,他出门看见李某与李某甲在打架,李某甲躺在地上,李某弯腰和李某甲相互撕把,他就赶紧过去将李某拉开了,他就上山干活了。(三)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李某甲的陈述证实,2015年9月25日上午,她出门给兔子拔草,走到李忠行家门口时,李某就骂她,打了她左侧耳朵一巴掌,又用拳头朝她头部、面部打,她倒地后,李某用脚踹她的腹部、腿部,她从地上爬起来,李某又用拳头朝她胸部打了几拳,她又倒在地上,李某用脚朝她肋骨处踹了几脚,李某又用地上的石头打她什么部位记不起来了,一会一名男子把李某拉开了,李忠敏的老婆把她扶回了家,她回家后就报警了。(四)被告人供述被告人李某案发当日在公安机关供述称,2015年9月25日上午,他浇地回家碰见李某甲,李某甲说虱子皮(他的外号)你等着,他就想与李某甲理论,李某甲用手撕把他,被他用手挡住了,他用手朝李某甲鼻部打了一巴掌,李某甲的鼻子就出血了,他又用拳头朝李某甲左眼眶处打了一拳,他朝李某甲胸部推了一把,把李某甲推倒后,他朝李某甲身上踹了两脚,被旁边看眼的人拉开了,他就回家了。(五)鉴定意见烟台市公安局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意见证实,李某甲胸部损伤属轻伤一级,左耳损伤属轻伤二级。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因民间矛盾处理不当,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一处轻伤一级、一处轻伤二级,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成立。
被告人李某辩称,案发当日上午其在浇地没有见过李某甲,经查,证人王桂进的证言证实案发当日李某与李某甲发生争吵,证人李淑荣的证言进一步证实李某与李某甲发生厮打,证人李信达的证言更进一步证实李某在厮打躺在地上的李某甲,并且李信达的证言与被害人的陈述、被告人在案发当日的供述相互吻合,上述证据能够相互印证,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证实李某致伤李某甲的犯罪事实,故本院对被告人的辩解理由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十个月。(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林宝华
人民陪审员 林红宾
人民陪审员 范永春
二〇一六年四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韩 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