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高商初字第553号原告青岛欧德新建筑材料开发有限公司。被告赵金亮。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岛欧德新建筑材料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赵金亮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案情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员 肖建波
二〇一六年四月三十日
书记员 张 瑜 百度搜索“”
青岛欧德新建筑材料开发有限公司与赵金亮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高商初字第553号原告青岛欧德新建筑材料开发有限公司。被告赵金亮。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岛欧德新建筑材料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赵金亮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案情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员 肖建波
二〇一六年四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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