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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高商初字第553号

青岛欧德新建筑材料开发有限公司与赵金亮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30
公开日期
2016-05-19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青岛欧德新建筑材料开发有限公司,赵金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高商初字第553号原告青岛欧德新建筑材料开发有限公司。被告赵金亮。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岛欧德新建筑材料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赵金亮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案情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员  肖建波

二〇一六年四月三十日

书记员  张 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