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茌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523���593号
申请执行人:梁凤兰,女,住茌平县。
申请执行人:李华祥,男,住茌平县。
申请执行人:李卫祥,男,住茌平县。
被执行人:刘子辉,男,住茌平县。本院在执行梁凤兰等与刘子辉交通肇事一案中,被执行人缴纳过付款46000元,并过付给申请执行人,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5)茌刑初字第160号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 强
审判员 杨立谦
审判员 冯吉臻
二〇一六年四月三十日
书记员 周欣欣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