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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523执593号

梁凤兰等与刘子辉交通肇事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茌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30
公开日期
2016-05-05
所属地区
茌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梁凤兰,李华祥,李卫祥,刘子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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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茌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523���593号

申请执行人:梁凤兰,女,住茌平县。

申请执行人:李华祥,男,住茌平县。

申请执行人:李卫祥,男,住茌平县。

被执行人:刘子辉,男,住茌平县。本院在执行梁凤兰等与刘子辉交通肇事一案中,被执行人缴纳过付款46000元,并过付给申请执行人,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5)茌刑初字第160号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 强

审判员 杨立谦

审判员 冯吉臻

二〇一六年四月三十日

书记员 周欣欣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