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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821执恢352号

李高飞与薛美丽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30
公开日期
2016-05-03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李高飞,薛美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821执恢352号申请执行人李高飞,男,1984年8月出生,汉族,陕西省榆林市人。被执行人薛美丽,女,1985年10月出生,汉族,陕西省榆林市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2014)神民初字第01121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李高飞申请执行薛美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薛美丽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15万元及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2160元及申请执行费。在执行本案的过程中,申请人提供被执行人在神木县大保当村的分红款,本院依法扣留并提取了薛美丽在大保当村的分红款35000元,申请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其他的可供执行的财产。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神民初字第0112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新的可供执行财产,可以随时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

审 判 长 李 永 堂

审 判 员 李  智

代理

审判员 高  鹏

二〇一六年四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闫美惠子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