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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821执48号

刘建平与神木县新力德煤矿机械维修有限公司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30
公开日期
2016-05-03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刘建平,神木县新力德煤矿机械维修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821执48号申请执行人刘建平,男,1987年9月出生,汉族,陕西省西安市人。被执行人神木县新力德煤矿机械维修有限公司。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神木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神劳仲案(2015)159号,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神木县新力德煤矿机械维修有限公司给付申请执行人刘建平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医疗费、食宿费、交通费90366元,负担申请执行费1390元。在执行本案的过程中,经本院与当地工商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车辆管理部门及银行系统查证均无被执行人的财产信息,现本院已穷尽执行措施查明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神木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神劳仲案(2015)159号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新的可供执行财产,可以随时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

审 判 长  刘 鑫

代理

审判员  李继斌

代理

审判员  陈会军

二〇一六年四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张艳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