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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神执字第00635号

王文平与连怀枝、高亚玲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30
公开日期
2016-05-03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王文平,连怀枝,高亚玲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神执字第00635号申请执行人王文平,男,1976年6月出生,汉族,陕西省榆林市人。被执行人连怀枝,男,1970年7月出生,汉族,陕西省榆林市人。被执行人高亚玲,女,1972年7月出生,汉族,陕西省榆林市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2014)神民初字第04087号民事调解书,在执行王文平申请执行连怀枝、高亚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责令:

一、被执行人连怀枝、高亚玲偿还申请执行人王文平借款本金15万元及利息(利息从2012年9月22日起月利率按1%计算至本金偿还完毕之日止);

二、由被执行人负担案件受理费1150元、保全费1020元及执行费1090元。在执行本案的过程中,经给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后,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连怀枝、高亚玲所有的位于神木县神木镇铧山桥经济适用房11号楼5单元202室房屋一套进行评估、拍卖,现买受人孟会刚以241400元竞买成功,现经双方当事人协商,在房屋成交款中支付王文平本金15万元及利息59500元,案件受理费1150元、保全费1020元、执行费1090元、评估费531元、公告费300元共计213591元;

二、余款27809元退还于连怀枝、高亚玲。本案执行完毕。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神民初字第0408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刘 鑫

代理

审判员  陈会军

代理

审判员  李继斌

二〇一六年四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刘 慧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