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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281执字第353号

董长波与董刚、唐晓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讷河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30
公开日期
2016-05-25
所属地区
讷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董某,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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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讷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281执字第353号申请执行人董某,住黑龙江省讷河市。被执行人董某,住黑龙江省讷河市。被执行人唐某,住黑龙江省讷河市。关于申请执行人董长波与被执行人董刚、唐晓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讷河市人民法院作出(2015)讷民初字第186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3月2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一款第(1)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讷河市人民法院(2016���黑02**执字第353号案件的执行。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时,本院依职权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梅广义

二〇一六年四月三十日

书记员  聂鹏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