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822执170号申请执行人广德县裕丰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广德县。法定代表人李平,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广德福丰银杏生态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广德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朱金元,该公司执行董事。被执行人朱金元,男,住广德县桃州镇大木桥社区杨家湾**号。被执行人彭清荣,男,广德县桃州镇大木桥社区杨家湾53。申请执行人广德县裕丰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广德福丰银杏生态有限公司、朱金元、彭清荣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16日作出(2015)广民二初字第0073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借款2304095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未履行本院已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实,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有关规定,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本裁定作出后,今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可依据本裁定,依法重新申请法院立案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期限的限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法院(2015)广民二初字第0073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 冰
审判员 闻 剑
审判员 杨骏伟
二〇一六年四月三十日
书记员 文 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