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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821执恢415号

李艳与李补换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30
公开日期
2016-05-03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李艳,李补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821执恢415号申请执行人李艳,女,1969年6月出生,汉族,陕西省榆林市人。被执行人李补换,男,1959年10月出生,汉族,陕西省榆林市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2014)神民初字第05300号民事调解书,在执行李艳申请执行李补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责令:

一、被执行人李补换偿还申请执行人李艳借款本金40万元及利息;

二、由被执行人负担案件受理费2520元及执行费5590元。在执行本案的过程中,经给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后,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和解协议:

一、由被执行人李补换自愿与申请人李艳达成和解并履行完毕;

二、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故申请人李艳撤回对被执行人李补换的执行申请,自愿放弃其它诉讼请求;

三、本案案件受理费3650元,保全费2510元由申请人自愿负担。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神民初字第0468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

审 判 长  刘 鑫

代理

审判员  陈会军

代理

审判员  李继斌

二〇一六年四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刘 慧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