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茌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523执615号
申请执行人:杨振,男,住茌平县。
被执行人:郭德峰,男,住茌平县。
被执行人:夏津县联合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夏津县。
法定代表人:刘春洪,总经理。本院在执行杨振与郭德峰、夏津县联合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郭德峰等缴纳过付款20000元,并过付给申请执行人,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6)鲁1523民初884号民事裁定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 强
审判员 杨立谦
审判员 冯吉臻
二〇一六年四月三十日
书记员 张 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