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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821执691号

乔清亮与孟荣、董义梅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30
公开日期
2016-05-03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乔清亮,孟荣,董义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821执691号申请执行人乔清亮,男,1971年3月出生,汉族,陕西省榆林市人。被执行人孟荣,男,1971年9月出生,汉族,陕西省榆林市人。被执行人董义梅,女,1973年6月出生,汉族,陕西省榆林市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2015)神民初字第05472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孟荣、董义梅给付申请执行人乔清亮借款本金25万元及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2530元及申请执行费3690元。在执行本案的过程中,本院依法强制冻结了被执行人孟荣的银行存款,后经本院与当地工商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车辆管理部门查证均无被执行人的财产信息,申请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神民初字第0547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新的可供执行财产,可以随时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

审 判 长  刘 鑫

代理

审判员  李继斌

代理

审判员  陈会军

二〇一六年四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张艳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