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323民初2372号原告陈鑫。被告于连波。被告张卫红。
原告陈鑫诉被告于连波、张卫红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
代理
审判员翟丽丽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因案情需要本案依法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原告应当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缴纳相关诉讼费用。但是原告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届满后未按照规定缴纳相关诉讼费用,亦未向本院申请缓交、减交或免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陈鑫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原告陈鑫已交纳1283元,由原告陈鑫负担642元,退还原告陈鑫641元。
审 判 长 张爱如
代理
审判员 翟丽丽
人民陪审员 刘厚昶
二〇一六年四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葛天民第1页/共2页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