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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822执29号

查道兰与广德县桃州镇富家村社区查家湾居民组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德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30
公开日期
2016-05-18
所属地区
广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查道兰,广德县桃州镇富家村社区查家湾居民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822执29号申请执行人查道兰,女,住广德县。被执行人广德县桃州镇富家村社区查家湾居民组,住所地广德县。负责人周兵,组长。申请执行人查道兰与被执行人广德县桃州镇富家村社区查家湾居民组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宣中民一终字第0083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按法律文书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一款(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宣中民一终字第0083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审判员  闻剑

二〇一六年四月三十日

书记员  文武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