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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0民终440号

赵笑蔚与薛彦宇、薛彦鹏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30
公开日期
2016-05-26
所属地区
山东省威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薛彦宇,赵笑蔚,薛彦鹏,烟台海融置业有限公司,威海后天实业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0民终44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薛彦宇。

委托代理人:刁林果,山东星河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赵笑蔚。

委托代理人:汪小燕,山东海明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

被告:薛彦鹏。

原审

被告:烟台海融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牟平区大窑镇府阳街***号。

法定代表人:薛彦鹏,董事长。

原审

被告:威海后天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市青岛中路*****号704。

法定代表人:薛彦宇,董事长。以上三原审被告共同

委托代理人:刁林果,山东星河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薛彦宇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5)威高民初字第159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薛彦宇于2016年4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薛彦宇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薛彦宇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23057元,减半收取11528.5元,由上诉人薛彦宇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于 晶

代理

审判员  葛俊生

代理

审判员  薛淑娴

二〇一六年四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李亚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