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0民终44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薛彦宇。
委托代理人:刁林果,山东星河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赵笑蔚。
委托代理人:汪小燕,山东海明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
被告:薛彦鹏。
原审
被告:烟台海融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牟平区大窑镇府阳街***号。
法定代表人:薛彦鹏,董事长。
原审
被告:威海后天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市青岛中路*****号704。
法定代表人:薛彦宇,董事长。以上三原审被告共同
委托代理人:刁林果,山东星河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薛彦宇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5)威高民初字第159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薛彦宇于2016年4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薛彦宇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薛彦宇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23057元,减半收取11528.5元,由上诉人薛彦宇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于 晶
代理
审判员 葛俊生
代理
审判员 薛淑娴
二〇一六年四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李亚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