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尔勒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2801民初2154号原告唐雷,男,汉族,1976年11月6日出生,现住本市。委托代理人章闽,本市建设办事处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照军,男,汉族,1971年7月2日出生,现住本市。本院在受理原告唐雷诉被告张照军物权保护纠纷一案后,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导致法院无法通知被告应诉及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唐雷的起诉。本案受理费4025元,退还原告唐雷(原告已预交)。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巴音郭楞蒙古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郑晓燕
二〇一六年四月三十日
书记员 张保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