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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新2801民初2154号

唐雷与张照军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库尔勒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30
公开日期
2016-05-24
所属地区
库尔勒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当事人
唐雷,张照军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尔勒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2801民初2154号原告唐雷,男,汉族,1976年11月6日出生,现住本市。委托代理人章闽,本市建设办事处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照军,男,汉族,1971年7月2日出生,现住本市。本院在受理原告唐雷诉被告张照军物权保护纠纷一案后,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导致法院无法通知被告应诉及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唐雷的起诉。本案受理费4025元,退还原告唐雷(原告已预交)。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巴音郭楞蒙古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郑晓燕

二〇一六年四月三十日

书记员  张保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