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东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执字第1182号
申请执行人:田忠连
被执行人:田卫华本院依据已经生效的(2015)东民初字第223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2月2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应当履行的标的额为借款本金3.95万元及相应利息、案件受理费442.5元,已经执行的标的额为0元,未执行的标的额为本金3.95万元及相应利息、案件受理费442.5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东平县人民法院(2015)东民初字第223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陈 军
审判员 周升东
审判员 马忠雨
二〇一六年四月三十日
书记员 刘彬彬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