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陕0821执1011号

黄思凯与贺雄、魏婷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30
公开日期
2016-05-03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黄思凯,贺雄,魏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原文数据中有部分字符已损坏,显示为“�”。本站不对损坏字符作推测修改,请以法院公开的原始文书为准。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821执1011号申请执行人黄思凯,男,1993年5月出生,汉族,河南省洛阳市人。被执行人贺雄,男,1984年4月出生,汉族,陕西省榆林市人。被执行人魏婷,女,1984年9月出生,汉族,陕西省榆林市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公证处(2015)西雁证执字第115号执行证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贺雄、魏婷给付申请执行人黄思凯借款本金33万元及利息64680元,违约金27720元,负担申请执行费6236元。在执行本案的过程中,经本院与当地工商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车辆管理部门及银行系统查证均无被执行人的财产信息,现本院已穷尽执行措施查明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公证处(2015)西雁证执字第115号执行证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新的可供执行财产,可以随时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刘 鑫

代理

审判员  李继斌

代理

审判员  陈会军

二〇一六年四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张艳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