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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504执保83号之三

华菱星马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营销分公司与刘晓江执行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30
公开日期
2016-05-04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华菱星马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营销分公司,刘晓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504执保83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华菱星马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营销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

负责人:何晓生,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刘晓江,男,1974年4月2日出生,住重庆市万州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2016)皖0504民初1330号民事裁定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刘晓江在平安银行2061账户内存款人民币300000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张宏霞

二〇一六年四月三十日

书记员  魏 鹭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