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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即执字第1550号

迟敏训与赵延忠、李健素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30
公开日期
2016-05-19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迟敏训,赵延忠,李健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即执字第1550号申请执行人迟敏训。被执行人赵延忠。被执行人李健素。本院在申请人迟敏训与被执行人赵延忠债权纠纷一案中,于2013年6月6日立案执行。标的额为321045元未执行。经查: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即墨市人民法院(2012)即民初字第1776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的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张春波

人民陪审员  殷梦鹃

人民陪审员  宋 晨

二〇一六年四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张月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