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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523执131号

陈秀利与东营宏泽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饶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30
公开日期
2016-05-17
所属地区
广饶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陈秀利,东营宏泽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六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523执131号申请执行人陈秀利。被执行人东营宏泽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饶县孙武路东侧五金灯具市场6号楼。

法定代表人:宋德泉,公司经理。本院执行的申请人陈秀利与被执行人东营宏泽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未执行标的额82516.46元。经调查,被执行人东营宏泽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状况的证据或线索,符合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4)广民一初字第38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或具备履行条件时,申请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人民法院也可依职权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

审判员  陈绍信

二〇一六年四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燕 群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