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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新01刑更380号

韦建军裁定书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30
公开日期
2016-05-24
所属地区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裁判文书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新01刑更380号罪犯韦建军,男,1968年9月20日出生,汉族,甘肃省临洮县人,现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三监狱服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12月4日作出(2006)新刑一终字第308号刑事裁定,认定被告人韦建军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服刑中,经新疆维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8月18日以(2009)新刑减(假)字第451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九年,减刑后刑期至2029年2月17日止。本院于2011年12月6日以(2011)乌中刑减(假)第2322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减刑后刑期至2028年2月17日止,2013年8月7日以(2013)乌中刑减(假)字第2318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减刑后刑期至2027年2月18日止,2014年8月10日以(2014)乌中刑减(假)字第2980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六年,减刑后刑期至2026年4月17日止。执行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三监狱于2016年4月19日提出对罪犯韦建军的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三监狱报称,罪犯韦建军在服刑改造期间,获监狱改造积极分子二次,季度表扬奖励四次,确有悔改表现,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减为五年。

经审理查明,罪犯韦建军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接受改造,遵守监规,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完成生产任务,计分考核成绩优良。经审查,该犯于2014年7月,2015年7月获得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共二次;2014年7月和11月,2015年4月和9月季度表扬共四次。以上奖励符合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韦建军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接受改造,虽有悔改表现,但其系毒品犯罪,社会危害性大,减刑幅度应从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韦建军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减为五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 炳 蔚

审判员 叶 春 斌

审判员 阿曼古丽

二〇一六年四月三十日

书记员 李  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