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302执583号
申请执行人:杨中昆。
被执行人:淄博淄川邦泰建筑陶瓷厂。申请执行人杨中昆与被执行人淄博淄川邦泰建筑陶瓷厂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月18日作出的(2015)川民初字第195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3月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我院依法受理。在本案执行过程中经本院采取措施,被执行人已经全部履行完毕,所有查封财产亦已全部解封。至此,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执行事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2015)川民初字第1958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纯义
审判员 韩克波
审判员 孙启福
二〇一六年四月三十日
书记员 刘 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