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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725执749号

山东昌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宋保福、朱振军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昌乐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30
公开日期
2016-05-23
所属地区
昌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山东昌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宋保福,朱振军,宋保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昌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725执749号申请人山东昌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昌乐县城新昌路**号。法定代表人赵连东,董事长。被执行人宋保福。被执行人朱振军。被执行人宋保光。案由:借款担保纠纷上列当事人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6年3月22日审结。该案(2016)鲁0725民初889号民事调解书已立案执行。现因被执行人暂无执行能力,多次执行未果,且申请人亦不能查找到其可供执行的财产,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其对被执行人尚享有债权200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昌乐县人民法院(2016)鲁0725民初88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葛明顺

审判员  刘文强

审判员  穆彦庆

二〇一六年四月三十日

书记员  秦建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