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122执268号申请执行人张永山,男,住所地吉林省农安县。申请执行人张淑华,地址吉林省农安县。申请执行人宗国娜,地址吉林省农安县。被执行人李树德,地址吉林省农安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永山、张淑华、宗国娜与李树德刑事附带民事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2014)长刑初字第53号判决书民事部分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德臣
审判员 郝国斌
审判员 谢如强
二〇一六年四月三十日
书记员 袁 荃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