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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122执268号

张永山与张淑华等附带民事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农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30
公开日期
2016-05-04
所属地区
农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张永山,张淑华,宗国娜,李树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122执268号申请执行人张永山,男,住所地吉林省农安县。申请执行人张淑华,地址吉林省农安县。申请执行人宗国娜,地址吉林省农安县。被执行人李树德,地址吉林省农安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永山、张淑华、宗国娜与李树德刑事附带民事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2014)长刑初字第53号判决书民事部分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德臣

审判员  郝国斌

审判员  谢如强

二〇一六年四月三十日

书记员  袁 荃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