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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523执634号

岳爱英与聊城市公路管理局责任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茌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30
公开日期
2016-05-05
所属地区
茌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岳爱英,赵媛媛,赵志祥,赵志敏,聊城市公路管理局茌平公路管理局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茌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523执634号

申请执行人:岳爱英,女,住茌平县。

申请执行人:赵媛媛,女,住茌平县。

申请执行人:赵志祥,男,住茌平县。

申请执行人:赵志敏,男,住茌平县。

被执行人:聊城市公路管理局茌平公路管理局,住所地:茌平县。本院在执行岳爱英等与聊城市公路管理局茌平公路管理局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交纳过代款19466.88元,并过会给申请执行人,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3)茌民一初字第243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 强

审判员 杨立谦

审判员 冯吉臻

二〇一六年四月三十日

书记员 周欣欣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