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821执680号申请执行人卢家权,男,1978年12月出生,汉族,陕西省榆林市人。被执行人陕西众鑫采矿工程有限公司。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2015)神民初字第00422号民事判决书,一、责令陕西众鑫采矿工程有限公司支付给卢家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39585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25800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25800元、停工留薪工工资3120元,以上款项共计94305元。
二、负担案件受理费10元及申请执行费。在执行本案的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和解协议:
一、申请人卢家权收到陕西众鑫采矿工程有限公司赔款捌万元,自愿放弃余额14305元。
二、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本协议自签订之日起生效。本案已执行完毕。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神民初字第0042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业无正文)
审 判 长 李 永 堂
审 判 员 李 智
代理
审判员 高 鹏
二〇一六年四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闫美惠子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