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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821执680号

卢家权与陕西众鑫采矿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30
公开日期
2016-05-03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卢家权,陕西众鑫采矿工程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821执680号申请执行人卢家权,男,1978年12月出生,汉族,陕西省榆林市人。被执行人陕西众鑫采矿工程有限公司。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2015)神民初字第00422号民事判决书,一、责令陕西众鑫采矿工程有限公司支付给卢家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39585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25800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25800元、停工留薪工工资3120元,以上款项共计94305元。

二、负担案件受理费10元及申请执行费。在执行本案的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和解协议:

一、申请人卢家权收到陕西众鑫采矿工程有限公司赔款捌万元,自愿放弃余额14305元。

二、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本协议自签订之日起生效。本案已执行完毕。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神民初字第0042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业无正文)

审 判 长 李 永 堂

审 判 员 李  智

代理

审判员 高  鹏

二〇一六年四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闫美惠子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