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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523执596号

王贵兵与郭淑珍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茌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30
公开日期
2016-05-05
所属地区
茌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王贵兵,郭淑珍,马兴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茌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523执596号

申请执行人:王贵兵,男,住莘县。

被执行人:郭淑珍,女,住茌平县。

被执行人:马兴岗,男,住茌平县。本院在执行王贵兵与郭淑珍、马兴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郭淑珍等缴纳过付款108000元,并过付给申请执行人,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5)茌民一初字第84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 强

审判员 杨立谦

审判员 冯吉臻

二〇一六年四月三十日

书记员 张 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