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茌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523执596号
申请执行人:王贵兵,男,住莘县。
被执行人:郭淑珍,女,住茌平县。
被执行人:马兴岗,男,住茌平县。本院在执行王贵兵与郭淑珍、马兴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郭淑珍等缴纳过付款108000元,并过付给申请执行人,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5)茌民一初字第84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 强
审判员 杨立谦
审判员 冯吉臻
二〇一六年四月三十日
书记员 张 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