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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821执1713号

王彩霞与米宝林、雷云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30
公开日期
2016-05-03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王彩霞,米宝林,雷云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821执1713号申请执行人王彩霞,女,1966年11月出生,汉族,陕西省榆林市人。被执行人米宝林,男,1954年7月出生,汉族,陕西省榆林市人。被执行人雷云芳,女,1961年10月出生,汉族,陕西省榆林市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2015)神民初字第06217号民事调解书,在执行王彩霞申请执行米宝林、雷云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米宝林、雷云芳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34.5万元及利息2.5万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3680元及申请执行费。在执行本案的过程中,本院根据申请执行人王彩霞提供的被执行人米宝林是神木县供销系统职工,有固定收入,雷云芳有统筹收入,本院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米宝林、雷云芳的统筹账户,剩余欠款在被执行人米宝林、雷云芳统筹账户中扣划。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神民初字第0621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新的可供执行财产,可以随时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 永 堂

审 判 员 李  智

代理

审判员 高  鹏

二〇一六年四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闫美惠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