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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2224民初434号

马艳红与乔玉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突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30
公开日期
2016-05-21
所属地区
突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马艳红,乔玉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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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突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2224民初434号原告马艳红,女,1979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内蒙古兴安盟突泉县。委托代理人王善勇(系马艳红小叔子),1980年1月15日出生,满族,个体,现住内蒙古兴安盟突泉县。被告乔玉军,男,1980年1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内蒙古兴安盟突泉县。

原告马艳红诉被告乔玉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诉请:1、要求被告给付购车款2,700.00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院于2016年3月2日���理,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

原告于2016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马艳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艳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予以免收。

审判员  王春林

二〇一六年四月三十日

书记员  姚 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