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突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2224民初434号原告马艳红,女,1979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内蒙古兴安盟突泉县。委托代理人王善勇(系马艳红小叔子),1980年1月15日出生,满族,个体,现住内蒙古兴安盟突泉县。被告乔玉军,男,1980年1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内蒙古兴安盟突泉县。
原告马艳红诉被告乔玉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诉请:1、要求被告给付购车款2,700.00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院于2016年3月2日���理,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
原告于2016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马艳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艳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予以免收。
审判员 王春林
二〇一六年四月三十日
书记员 姚 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