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茌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523执597号
申请执行人:李秀景,男,住茌平县。
被执行人:吕明,男,住茌平县。本院在执行李秀景与吕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交纳过代款22900元,并过会给申请执行人,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6)鲁1523民初42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 强
审判员 杨立谦
审判员 冯吉臻
二〇一六年四月三十日
书记员 周欣欣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