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定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冀0682民初791号原告李某。被告张某甲。
原告李某与被告张某甲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张龙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某诉称,我们经人介绍相识,于2011年底订婚,被告索要彩礼75000元,但被告拒绝与原告结婚,并不退还彩礼,故起诉要求被告返还彩礼75000元。被告张某甲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原告李某诉称其与被告于2011年底订婚,被告索要彩礼75000元,被告拒绝与原告结婚,也不退还彩礼。原告向原告递交了一份孙恒恩的书面材料一份,材料表明:经介绍人孙恒恩的手给张某甲彩礼75000元。
本院认为,原告只提交了证人张某乙的书面材料,证人未出庭作证,且无其他证据相佐证,该证据不能证实其主张。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彩礼75000元,依法不予支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李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838元,由原告李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康立强
二〇一六年四月三十日
书记员 孙丹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