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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海执字第1345号

黎建俊与罗远凤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30
公开日期
2016-06-01
所属地区
北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黎建俊,罗远凤

裁判文书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海执字第1345号申请执行人黎建俊,男,1973年7月7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505011973********,汉族,住广西北海市北京路海城小区*排*号。被执行人罗远凤。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黎建俊与被执行人罗远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经本院“四查”,均没有发现被执行人的其它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相关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海民二初字第30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对尚在查封、冻结的被执行人的财产,查封、冻结期间届满后,申请执行人需要再续行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查封、冻结期间届满前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续行查封、冻结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黄春平

审判员  张培兴

审判员  易文尧

二〇一六年四月三十日

书记员  张文辉附:本裁定书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第二百五十八条中止和终结执行的裁定,送达当事人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