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803执00294号
申请执行人:杨高珍,1986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
被执行人:安庆市惠安饮食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裁定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立即冻结、扣押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4098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胡文远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徐华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