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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803执00294号

杨高珍与安庆市惠安饮食管理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4-29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杨高珍,安庆市惠安饮食管理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803执00294号

申请执行人:杨高珍,1986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

被执行人:安庆市惠安饮食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裁定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立即冻结、扣押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4098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胡文远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徐华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