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191执62号
申请执行人:张友刚,居民。
被执行人:卢培龙,居民。申请执行人张友刚于2016年1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的卢培龙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28558元,负担执行费328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6年1月1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于2016年1月22日前按照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履行义务。本院于2016年4月1日扣押被执行人卢培龙鲁L轿车一辆,2016年4月22日卢培龙向本院交纳执行款28558元,执行费328元,本案执行结案。至此,本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义务内容已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通知如下:本院执行的张友刚与卢培龙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予以结案。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