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16民初22864号原告天津开发区怡合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开发区广达街3号贻欣园物业楼。法定代表人张学亮,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代猛,天津开发区怡合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员工。被告李娅。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津开发区怡合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李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津开发区怡合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人民币25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
审判员 汪静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腾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