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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302民保令2号

舒某与姚某申请人身保护令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21-09-07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舒某;姚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七条第三项

裁判文书全文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302民保令2号申请人(原告)舒某,女,1988年8月20日生,汉族,住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被申请人(被告)姚某,男,1973年4月19日生,汉族,住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申请人舒某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申请人舒某称,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姚某系夫妻,被申请人多次殴打、辱骂申请人及申请人亲属,现本院已受理申请人诉被申请人离婚纠纷一案,申请人现已与被申请人分居,为保护申请人及亲属的人身安全不再受到威胁及伤害,故请求禁止被申请人姚某殴打、威胁辱骂申请人及其亲属,请求禁止被申请人骚扰、跟踪申请人及其近亲属。本院受理申请人的申请后,询问了申请人,申请人提供了报警记录、医院门诊病情证明单、医院急诊病历及伤情照片等证据。本院审查查明,申请人舒某与被申请人姚某于2013年1月3日登记结婚;被申请人姚某对申请人有实施暴力殴打的行为;其中,2015年6月26日,被申请人殴打申请人致申请人全身多处软组织伤;同时,本院于2016年3月4日受理了申请人舒某诉被申请人姚某离婚纠纷一案。

本院认为,舒某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发出人身保护令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禁止被申请人姚某对申请人舒某实施家庭暴力;

二、禁止被申请人姚某骚扰、跟踪、接触、威胁及辱骂申请人舒某及其亲属。本裁定有效期为六个月,自送达之日起生效,送达之后立即执行。如被申请人姚某违反上述禁令,本院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视情节轻重,处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本裁定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执行。

审判员  钟海英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饶 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