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杭余执民字第264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李明刚,男,1972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商城县。被执行人赵建齐,男,1973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被执行人蔡东华,男,1974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明刚与被执行人赵建齐、蔡东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执行截止2016年4月27日,被执行人赵建齐尚欠申请执行人李明刚借款50000元及相应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应交法院案件受理费525元,被执行人蔡东华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经调查,被执行人赵建齐、蔡东华目前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已于2016年4月13日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其可以在指定期限内提出异议,但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未提出异议,本案已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5)杭余执民字第2643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李明刚发现被执行人赵建齐、蔡东华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翟正海
人民陪审员 唐少鹏
人民陪审员 洪立梅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孙 旭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