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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211民初628号

陈益脾与何茂松、何光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20-08-12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陈益脾;何光荣;何茂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闽0211民初628号 原告陈益脾,男,1968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 被告何茂松,男,1977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赣州市会昌县。 被告何光荣,男,1950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会昌县。 原告陈益脾与被告何茂松、何光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1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

审判员邱淑贞独任进行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该案不宜使用简易程序,应转为普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

审 判 长  林福赞

审 判 员  邱淑贞

人民陪审员  杨巧玲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 代

书 记员  邱蔚菁 附:本案所适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