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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522执378号之十一

李彬与泸州正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合江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21-09-07
所属地区
四川省合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李彬;泸州正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合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522执378号之十一申请执行人李彬,男,汉族,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人,居民,住泸州市纳溪区。被执行人泸州正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4466476—6。法定代表人程学权,经理。关于李彬申请执行泸州正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05月13日冻结了被执行人泸州正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3503.46元。现因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如执行异议成立需解除强制执行措施用第73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

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泸州正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780000.00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罗 健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苏明孝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