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沪0117执3010号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6)沪0117执3010号申请执行人上海荣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法定代表人王月君,董事长。被执行人爵丽紫珠美(上海)珠宝饰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法定代表人徐洁星,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上海荣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爵丽紫珠美(上海)珠宝饰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上海荣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25日以双方当事人已自行协商解决,无需法院执行为由,向本院要求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沪一中民二(民)终字第3408号民事判决书中上海荣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要求爵丽紫珠美(上海)珠宝饰品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1,448,025.25元,诉讼费25,085元事项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徐国泉执行员徐杰执行员金贤
二○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钟莹
审判长 黄文昭
审判员 徐国泉
审判员 徐 杰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钟 莹附:相关法律条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