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302执367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市鹿城支行被执行人浙江缝叶鸟鞋业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6523524X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温鹿商初字第04515号,依法向被执行人浙江缝叶鸟鞋业有限公司(证件号码:)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浙江缝叶鸟鞋业有限公司(证件号码:)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浙江缝叶鸟鞋业有限公司(证件号码:)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现
裁定如下:冻结浙江缝叶鸟鞋业有限公司(证件号码:)在中国农业银行浙江省分行的22×××70的存款人民币1259569.21元,先冻结12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夏益民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林任春 来自